平顶山法院网讯 同事之间在一块喝酒,本来是联络感情的,可酒场上出言不逊,甚至打伤同事,结果是逞一时之强,却害了自己,赔钱又获刑。
2013年3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谢某和被害人刘某在平顶山湛河区锦绣花园同事家里吃饭,二人在吃饭过程中因为喝酒问题发生矛盾,谢某用酒瓶将刘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损失35000元,刘某对其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