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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不付钱 法院来裁判

  发布时间:2013-11-25 16:41:13


    平顶山法院网讯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一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牛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租车费26000元。

    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经原告赵某与被告牛某协商,原告赵某开着其父亲所有的轿车供被告及家人使用。被告使用期间,车的燃油、保养等均有被告负担,被告每天给原告150元。由于被告没有钱,均有原告垫付,至2013年2月原告共为被告垫付28846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仅付给原告1000元,并在原告书写的明细帐单上写下了“牛某欠车费以此为据,贰万陆仟元正”的字据。由于被告不还款,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赵某与被告牛某存在事实上的车辆服务(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使用原告汽车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车费用,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对此,被告牛某应承担对原告清偿车辆租用费26000元的责任。被告刘某作为牛某之妻,应对其与牛某共同生活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原告作为提供服务者及欠条的持有人,向被告牛某、刘某主张权利并无不当。被告刘某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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