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俗语道:酒壮英雄胆,李某某就借着酒劲儿为别人“复仇”。日前,汝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某因酒后故意伤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与本村的马一某(已判刑)相遇,二人走到本村马二某(已判刑)家门口时,又碰见刚喝过酒的马二某。因马一某于2008年曾被毕某某打伤,但双方已经调解处理,三人以找毕某某说事为由,闯入毕某某的诊所内,与毕某某发生厮打,并用刀将毕某某的头、手等部砍伤。经法医鉴定,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李某某外逃,2013年4月18日,李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汝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二人以上故意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外逃后于2013年4月18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