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2007年12月份,鲁山县“城中村”居民马某(已故)、张某等五户利用自有宅基地分别与他人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约定房屋建好后分得门面房一间和住房一套,并明确了位置。房屋建成后,因双方在房屋分配中发生矛盾引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以涉案房屋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确认建房合同无效。合同所确定房屋一直由马某的继承人马某某等人居住。2008年7月,房管局依申请将季明与开发商有争议、且不属张某所有的该讼争房屋在内的该栋7层房产的产权一并登记在其名下,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
马某的继承人马某某等四人将鲁山县房屋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张某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双方联建合同已被确定为无效,但是该房屋一直在原告管理使用之下,该房屋所有权应依合同无效的原则处理。房管局在房产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为张金昌进行产权登记属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另外讼争的部分房屋与该整栋楼的产权均登记在一个房产证上,权属登记分开后互不影响其使用功能,因此判决对房权登记中诉争部分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该案反映出了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房价高企的当下,利用“城中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虽为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明令禁止,却依然愈演愈烈。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参与主体一定要擦亮眼睛,一旦出现诸如联合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房屋产权登记产生空白期的情况下,就可能被其他人不当利用。房管局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审查时,也不能简单满足于形式审查,可以《物权法》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以正确发挥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功能,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