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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三只狗 罚金两千元

  发布时间:2013-12-05 15:08:15


    平顶山法院网讯  有人专盗财物,也有人专盗宠物。日前,汝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郭某因盗窃一家宠物店被判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1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郭某伙同“小黑”(身份不详)预谋后,骑两轮摩托车到汝州市区,将一家宠物店门撬开,盗走泰迪狗、松狮狗、牧羊犬各一条,组装电脑一台,藏匿家中。案发后,赃物追退事主。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382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退回,且系初犯、偶犯,又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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