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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非法运输烟草 触犯法律难咎其责

  发布时间:2013-12-10 15:21:45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涉案物品850条红利群香烟、50条硬中华香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晚,被告人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电话安排殷某、李某(二人均已判刑)到驻马店市上蔡县拉一批卷烟。同年6月9日早上,殷某、李某驾驶箱式货车从汝州市到驻马店市上蔡县,从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处将850条红利群香烟、50条硬中华香烟装入其随车带的无标记大纸箱内,装车后运回汝州。同日13时许,殷某、李某驾驶该箱式货车行至南洛高速汝州王寨出口处时,被汝州市公安民警和汝州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汝州市烟草专卖局认定,该批香烟价值为11660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许可证明,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物品850条红利群香烟、50条硬中华香烟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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