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劝君喝酒莫开车,事故往往因盲目自信、缺乏警惕造成。日前,汝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因酒驾造成事故被判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2年12月19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轿车沿北环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广场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武某驾驶的豫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乘坐人龚某受伤。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李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检出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案发后,李某赔偿武某、龚某医疗费、误工费、车损等各项损失共9200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交缴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