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乔某因偷盗电动车被判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乔某在汝州市丹阳东路网吧上网时,将韩某上网时遗忘在电脑桌上的一把电动车钥匙拿走。随即,将放在网吧门口的韩某的白色踏板电动车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2504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
汝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赃物已追退事主,又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