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靳某醉酒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汝州市区一交叉口路段,在由南向西转弯时,与胡某由北向南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胡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经检测,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4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靳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靳某赔偿被害人胡某各项费用共计51900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靳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