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张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王寨卫生院附近,将晋某停放在一网吧的一辆红色建设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经王某(已判刑)介绍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赃款分获。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24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追退事主。
2013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到市区一家属楼下,将陈某的一辆迪鼠牌电动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分获。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86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