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王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如果他能汲取以往的教训,遵纪守法,好好工作,他的人生也许是另外一番景象。然而,今年三十多岁的他却漠视法律,醉酒驾驶摩托车与一辆驾车相撞,构成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12月5日,汝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危险驾驶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医院路口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液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53.6mg/100ml。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醉酒程度、及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情况,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