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横穿道路的魏某相撞,致魏某及客车乘坐人邓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魏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魏某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伴胸部闭合伤,邓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经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邓某、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调解,张某某赔偿魏某抢救费、丧葬费等共计260000元, 赔偿邓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到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