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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诈骗 获刑十六年

  发布时间:2013-12-13 16:25:50


    近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赵某因诈骗公司财产被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其2012年5月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李某等平时做废旧车辆拆解及车辆配件生意,听说洛阳一公司仓库有配件准备卖,便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赵某。2004年9月至2004年11月,被告人赵某在洛阳、汝州以购买某公司仓库的配件、买废铜需要给该公司领导送礼及预付货款为名先后十次骗取李某等现金共计93500元,用于自己挥霍。后经李某多次讨要,至2008年1月赵某将骗取的现金全部退还。

    汝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应当数罪并罚遂做出此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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