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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造成事故,伤了他人害了自己

  发布时间:2013-12-16 15:53:22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超载的轻型货车在汝州市向阳路由北侧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向东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朱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朱某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杨某颅脑及肢体损伤。经法医学鉴定,朱某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伤,杨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肇事后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并向出警民警投案。

    汝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做出该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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