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2月5日,汝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先是偷窃自家侄子一部手机,后在朋友家打牌时偷盗首饰。最终,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被告人赵某到妻方的侄子家结婚准备家宴。11时许,赵某到被害人姚二某家堂屋取调料时,将茶几上一部正在充电的白色三星手机偷走,家宴结束后赵某将该手机拿回家自己使用。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291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4500元,被盗手机已退还给被害人。
2012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某与朋友淡某、王二某一起到淡某家打牌,后淡某与王二某外出买午饭。赵某在找香烟时发现淡某家卧室内一个女式手提包内的首饰盒,遂将盒内放置的一条金手链、一枚金戒指、一个金坠子装到其裤子后的口袋内,在下午打完牌后带回其家中。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金手链、金戒指、金坠子总价值为6288元。案发后,赵某家属将该案赃物退还给被害人淡某。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在作案后主动退赃的行为及罚金缴纳情况,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