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在承包人的土地内挖沙,被发现后反将承包人打成轻伤。近日,汝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根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根指使其外甥刘某到汝州市杨楼镇汝河河坝附近的李某承包的土地内挖沙,致使李某与刘某根争吵,继而两人发生厮打,致李某腰部横突骨折、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10月11日刘某根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3000元。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根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根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根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根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又能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