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可是,两个当事人之间由于债务纠纷,未能好言相向,却大打出手,不但伤了和气,还伤了身体。近日,法院以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彭某因债务纠纷,与同村村民魏某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后魏某持刀到该村饭店门口和酒后的彭某相遇,双方在饭店门口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彭某将魏某打翻在地,造成魏某左侧肩锁关节脱位,经鉴定,魏某属轻伤。法院以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认为,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被告人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上。
据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