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铁某与买某于2012年1月份购买了一辆红岩金刚王货车在曹某等四人合伙开办的沙场跑运输,期间沙场欠付运费2万元未支付,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偿还拖欠运费。
在庭审中,铁某只提供了签有买某名字的购车协议和沙场出具的欠付豫D32xxx号车运费20000元的欠条。庭审过程中,沙场对铁某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上述两份证据不能证明铁某是欠条所指车辆的车主,对其诉讼请求也不予承认。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证明其是本案适格的原告,铁某也认识到了自身提供证据的不足,遂撤回了起诉。
法官在此提醒,欠条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凭证,以其显示的字面意思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制作欠条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儿,尤其是由欠款方直接书写的欠条,一定要注意对欠条中债权、债务人姓名、时间、标的性质等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表述,以避免出现本案中“冤无头”、“债无主”的情况发生,甚至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