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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制度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3-12-23 15:28:09


    1、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制度是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当事人矛盾的和谐解决与合法权益的尽快实现。

    2、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实行自愿原则。您在提起诉讼之前,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引,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如已经达成协议,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确认协议内容及效力的,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确认程序。

    3、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您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调解的申请。

    4、在诉前调解的过程中,您可以充分自由地与对方协商和解。如调解不成,您为促成纠纷解决而作出的让步及对纠纷事实、法律关系性质等相关事项做出的表示,在诉前调解终止后,将不会在以后的审判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5、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您还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确认决定书》,人民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6、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必须提供各方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地址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7、申请人必须对协议内容完全清楚明白,不存在显失公平、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行为。

    8、双方协议确定的承担义务方,不履行义务且权利人申请执行时,承担义务方要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9、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内容,将以《确认决定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在收到法律文书时必须认真阅读文书内容并签收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10、任何一方不履行《确认决定书》的,其他方可以根据《确认决定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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