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对持刀杀人并致人死亡、作案时系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朱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一审判决,决定对被申请人朱某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朱某于2009年8月22日因患偏执型分裂症在安徽省宿州市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案发前一个月,朱某妄想症状加重,总认为有人跟踪、要杀害他。2013年5月1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申请人朱某躺在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鑫源小区”的房子里睡不着,感觉其妻子冯某的外甥张某要杀他,自己要先下手除掉张某。于是,朱某到厨房拿起菜刀,趁张某熟睡之际猛砍其颈部,致张某右侧颈动脉及颈内静脉离断,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某曾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未果,后来2013年5月19日到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2013年6月17日经平顶山市精神病院对朱某进行司法精神鉴定,鉴定意见为朱某患精神分裂症(疾病发作期),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朱某持刀伤人,并致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鉴于朱某病情加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强制医疗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