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杨某趁车主没有锁好车门,将车主的电脑偷走,偷走之后,竟然还想再敲诈主人一笔钱财,可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杨某不但没有得到钱财,还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鲁山县人民法院以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路经鲁山县城花园路与顺城路交叉口时,见到蔡某的轿车停放在路边,遂乘无人之机,拉开车门,盗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KENT”牌香烟一盒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盗窃得逞后,被告人杨某从盗窃的物品中获取了失主蔡某的手机号码,心生敲诈之念。即冒充平顶山市纪委工作人员的名义,以蔡的电脑内存有不雅视频为由,要求蔡某与其见面商谈此事。二人见面后,杨某仍以上述理由对蔡某进行威胁,索要30000元现金。蔡某乘机报案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某抓获,所盗赃物被追退被害人。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46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盗窃作案后,又以掌握失主不雅视频为由,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其敲诈勒索犯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一人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