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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权益需讲方法 无理无据难获保障

  发布时间:2014-03-07 11:45:49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卫东区法院高新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兰某向被告连某、被告甲某公司追索工资款及赔偿金,但因其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对其诉讼请求加以支持,最终在法官向其释明法律规定之后,原告兰某撤回起诉,其权益难以获得法院保护。

    被告甲某公司承建某小区的楼房工程,被告连某为该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案外人冯某承包其中扎钢筋的工程,原告兰某为冯某的工人。原告兰某在施工完成之后,认为二被告向其发放工资款项不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其工资款13000元及25%的赔偿金325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兰某提供被告连某出具的承诺书一份,约定在冯某发出信息后,由项目部代付。被告连某对此予以否认,其认为已与原告兰某终止合同关系,工资也已结算完毕,并出示了原告兰某签字的工资结算文件。根据原告兰某提供的证据,其工资款是否由项目部代付,需要确定冯某是否发出信息,但原告兰某未将冯某列为本案被告或申请追加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决定亲自到外地的冯某家中调查情况,经调查,冯某称项目部仍有工程款没有与其结清,其不欠原告兰某工资,对于是否向项目部发出信息一事也不知情。庭审中,原告兰某对于自己施工工程量的多少说不清楚,每次所领工资款的多少也含糊不清,根据其陈述,二被告给付其的工资款不仅没有少给,反倒多给了。尽管原告兰某一再声称二被告向其发放工资款项不足,但因其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且承诺书作为间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最终,在承办法官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其决定撤回起诉。

    在劳动力流动日趋频繁的当下,有许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诉至法院的案例。作为法官,在处理此类相关案例时尽管感情上有倾向,但如果当事人不能做到有理有据,其权益往往难以获得保障。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诉讼有风险,说理需有据。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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