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鲁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董某因犯盗窃罪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于2013年分四次进入住宅小区、商场和建筑工地进行盗窃作案,共窃走自行车、电动车、交流电动机、摩托车等财产,价值1970元,另有一辆自行车被其销赃后挥霍无法估值。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