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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同桌刺伤眼 保险公司依法赔付

  发布时间:2014-03-13 15:08:45


    平顶山法院网讯  原告岐某与被告张某均系被告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且系同桌。2012年6月7日下午第二节上数学课时,被告张某的铅笔刺中原告的左眼,随即原告即被送往叶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后由于伤势严重,又转院至平顶山152医院住院治疗,在该院住院20天,并诊断为:1、左眼角膜穿通伤,2、左眼球钝挫伤。经平顶山昆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岐某的左眼在校上课期间被张某的铅笔刺伤。由于原、被告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原告的伤害是在学校上课期间,有辅导老师在场的情况下遭受的,被告某小学作为在校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保护单位,由于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岐某在上课期间遭受伤害,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该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每人责任赔偿限额300000元内予以赔偿,由于事发后,二被告分别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000元、12000元,该两笔垫付款应当在原告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二被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共计68358.4元。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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