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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发生争执 持钢管伤人又害己

  发布时间:2014-03-24 16:22:35


    平顶山法院网讯  人往往会在冲动之下做出一些事情,有些也许是正确的,而有些却是让自己后悔一生的。3月20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事一起因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申某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2013年8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申某和韩某、赵某、冯某在某汽车公司办公室内因琐事与马某发生争执进而引起厮打,申某用钢管将马某打成轻伤,申某、韩某被打成轻微伤。2013年11月18日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马某与被告人申某达成和解协议,申某赔偿马某各种损失共计50000元,马某对申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目无国法,持钢管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案发后申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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