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刘某是木工,在平顶山某房地产公司承建的鲁山县某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花去医疗费4.6万余元,经鲁山县劳动仲裁委裁决认定为工伤,并经伤情鉴定确定为九级伤残。平顶山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刘某答辩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平顶山某房地产公司承建工地劳动受伤,已经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且用人单位是该公司,对此工伤认定,其并未在法定期间内对仲裁裁决所作工伤认定提出复议或诉讼,该工伤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依据工伤保险等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平顶山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刘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