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一起交通事故,给我们造成了这么大的伤害,今天终于有了一个说法。”张某接到判决后这样说。
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5月31日晚10时许,张某之夫马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鲁山县“曹常”公路段行驶途中,撞上许某堆放在该公路水泥路面上的沙石料土堆,造成马某翻车死亡。经交警勘察,系张某之夫与路面堆放的砂石料土堆引发的单方交通事故,由于赔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张某向把徐某、鲁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等三被告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许某应该认识到在道路路面上堆放砂石料土堆,可能影响正常的人车通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但因其大意导致了事故发生,许某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马某深夜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同样存在重大过错。 另外,鲁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对该路段负有管护义务,因其没有及时制止道路堆放异物行为,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被告许某应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鲁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承担20﹪的赔偿责任,马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并对应确定了各当方应赔偿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