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本是打算结为亲家的两家人,却因喜事没办成打起了官司:谭某经人介绍与朱某相识,并在交往过程中朱某收取谭某所送彩礼等各种费用及衣物、首饰等礼物价值15000余元,女方有因种种原因拒绝结婚,经协商无果,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返还订婚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与朱某经媒介绍订婚,并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领取结婚手续。后因结婚一事双方产生矛盾,自愿分手并解除婚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谭某请求朱某返还彩礼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但结合本案的实际,以朱某给返还谭某10000元为宜,故作出上述判决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