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王某于2010年生育一女过程中,恰遇董某夫妇被告夫妇也在同一医院生一三胞胎男婴,由于重男轻女等种种原因双王某家人便与董某夫妇做起了互换孩子的荒唐事,并达成了协议,后因王某坚决反对,经过多次协商不成,提起要求确认换子协议无效的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王某夫妇作为子女的亲生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而是与他人互换子女抚养并签订抚养协议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收养法关于收养条件的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提醒:与他人互换子女抚养,在有些人看来属于双反自愿的行为,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行。但事实却并不是这样。从上述行为人做法的性质来看,实际上双方与各自被收养子女之间各自形成了收养法律关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对收养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属于强制的效力性规范,不能突破。一旦违反了这些规定,法律自会对其关系进行恢复。另一方面,目前确实在极个别地区,重男轻女的思想还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也正是这种类似“换子协议”现象的发生思想根源,这种陈旧的传统思想一定要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