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鲁山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因网络聊天引发的绑架,以绑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底,刘某某预谋绑架其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的鲁山县城关镇居民和某,并在位于漯河市某高中家属楼内租赁了房屋,同时准备了绳子等作案工具。同年8月23日18时许,刘某某以外出旅游为名将和某骗至其事先租赁的房屋内。次日上午,刘某某用事先准备的绳子、胶带等工具将和某捆绑控制后,给和某的家人打电话,告知和某家人和某已被其绑架,向和某家人索要赎金200万元。和某家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25日在刘某某租赁房屋内将其抓获,同时将和某解救。
法院认为,刘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其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人身权利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刘某某的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