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生产销售“毒腐竹” 两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4-03 15:13:56


    平顶山法院网讯  为谋取私利,生产腐竹时竟违反规定添加改良剂和吊白块。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了这两起生产毒腐竹的案件,两被告人均被判刑。

    今年35岁的丁某是许昌市禹州市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平煤神马疗养院旁农家院。2011年5月以来,丁某分别在市天宏焦化厂院内、平煤神马集团十二矿老炼油厂院内及平煤神马集团疗养院旁附近居民院内无证生产、销售腐竹,并在其生产的腐竹中添加了改良剂和吊白块(主要成分为甲醛次硫酸氢钠)等非食品原料, 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标准要求为甲醛次硫酸氢钠不得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小于等于 0.2g/kg。2013年5月7日,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执法)2013300014号检验报告结论为:丁某所生产的腐竹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为3.62g/kg、二氧化硫残留量为6.1g/kg,不符合GB/T22106-2008标准要求。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吊白块在腐竹、粉丝等食品中禁止添加。

    今年45岁的崔某是许昌县人,2010年3月份以来,她伙同丈夫杨某(在逃),租用湛河区姚孟村村民的房屋,作为腐竹加工作坊,雇佣工人在该作坊内生产、加工腐竹。崔某伙同他人将其购买的消泡剂、不明粉状物等各种添加剂放入其生产的腐竹内,加工的腐竹经简易包装后销往外地。2013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在该腐竹加工作坊内查获大量成品、半成品腐竹及消泡剂、不明白色粉状物等用于制作腐竹的配料。经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扣押的腐竹中含有国家禁止向食品中添加的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以该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和崔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8个月,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和4万元。依法没收了丁某的犯罪工具一辆面包车和崔某用于犯罪的消泡剂、食品添加剂、无标识白色粉状物。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9690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