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通过虚构金融服务公司、签订融资协议,向股民推荐所谓的“内幕信息”,并吸引股民入会,以此实施电话诈骗,熊惠敏、钟己善二人被鲁山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三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和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底至2011年初,钟己善伙同他人虚构“重庆市博金投资公司”,并谎称自己是该公司的理财顾问。其向社会广泛散步消息称,只要缴纳一定的入会费、保密费,就可以成为会员,共享内幕交易信息。此间骗取鲁山县城关镇琴台某街居民裴建立现金21000元。犯罪得逞后,钟己善分得1万元。2012年7月至9月,钟己善与熊惠敏预谋后,用化名通过互联网以替人炒股为名,又与裴建立签订了所谓“融资协议”,骗到裴建兴13.9万元后,二人直接将所得赃款平分。2012年11月至12月,熊惠敏又化名“陈雪”,以同样方式,骗取安徽省安庆市中方集团公司职工刘玉文现金73万余元。案发后,二被告退还了全部案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己善伙同熊慧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不特定多数人虚构事实,实施诈骗,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股票、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等对普通群众来讲已不再陌生,但与对这些新鲜事物相关的法律规定却并不一定为人熟知,这就给骗子带来了可乘之机。骗子们往往假借这些新鲜名词,利用群众对这些新鲜事物既好奇又似懂非懂甚的状态,抓住其“想天上掉馅饼”的心理,虚构听起来来头很大的“公司”,将黑手伸向了广大群众的口袋。针对上述情况,法官提醒大家,在我国,通过获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另外,签订股票买卖的融资协议,一方面违反了国家禁止个人和非金融机构有关融资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稳赚不赔的“股票代买协议”属无效协议,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谨慎投资,避免中了骗子的“圈套”,使自己的满心希望化为泡影,甚至血本无归。(注:文中公司名称和人名均为化名,所涉金额也进行了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