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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购买 触犯刑法获了刑

  发布时间:2014-04-24 09:34:17


    平顶山法院网讯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很多人都知道购买窃取的赃物是违法行为,但仍有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顶风作案。4月19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拘役二个月零十天,罚金2000元。

    2012年5月21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平顶山市洛叶路口沙河桥边,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韩某、刘某盗得的11只轮胎。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7815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胡某于2014年4月3日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胡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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