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这人真是的,喝醉酒后开着无牌车辆乱窜,撞了人后不及时救治,还扬长而去,幸亏受害人伤势不重,要不……”这是2013年12月17日发生在鲁山县街头的一幕。
经鉴定此次事故受害人赵某为轻微伤,该案经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至县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某自知自身醉酒驾驶的严重错误和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主动赔偿受害人10000元并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鲁山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被告人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获得了受害人谅解等因素,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考虑的是要对伤员进行救治,这既是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的体现,同时也可以避免因损害扩大而加重自己的责任,广大驾驶员一定要慎思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