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本是邻里小事,却不能冷静处理,冲动之下竟向蜜蜂发泄怨气,使用“敌敌畏”将对方养蜂专用的37箱蜜蜂毒杀,造成大量经济损失,被告人佟某某受到了冲动的惩罚。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8月11人,佟某某因琐事与邻里发生纠纷后,心怀不满,将一瓶“敌敌畏”倒在赵某养蜂场附近的草地上,造成蜂场内37箱蜜蜂中毒死亡,经价格评估,造成经济损失16650元。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佟某为泄愤报复,采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手段破坏生产经营,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由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获得了谅解,同时主动认罪,态度较好,遂判决佟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