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5月9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2013年3月20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受害人李某在吃饭、喝酒期间发生矛盾。饭后,李某持铁锤欲打王某未果,被朋友劝开并分别将两人送回家中,李某回家后自觉生气又持铁锤乘车到王某家门口,被送王某回家的朋友发现后又将其劝送回家。此后,回到家中的李某仍自学生气,再次持铁锤乘车到王某家中与王某纠缠,后双方发生撕扯。二人在王某家二楼平台处撕扯时王某持菜刀将李某头问砍伤,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属于重伤,八级伤残。
案件审理中,李某对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王某亲属共支付李某各项损失共计70000元。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王某已支付李某全部医疗及其他费用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是在李某所持锤子被其妻夺下后对李某实施的伤害行为,故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其投案自首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因此,上述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王某已支付被害人全部医疗及其他费用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害人李某具有明显过错,王某已支付其全部医疗及其他费用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