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不具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时民政局应当严紧把关

  发布时间:2014-05-26 17:38:34


    平顶山法院网讯  一对共同生活十几年的夫妻,在婚姻登记大厅进行了登记离婚。当原告的父母知道情况后,原告父母称自己女儿患有精神病,一纸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2014年2月14日,原告的丈夫在没有告知原告父母的情况下,将原告带到婚姻登记大厅,与其办理了离婚手续。事后,就将原告送回父母家中生活数月,当其父母要求其女婿接回原告时,却被告知他们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不再是夫妻关系,不再承担夫妻义务。原告的父母当得知事实真相后,为了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以女儿患有精神病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为由,将县民政局及其女婿告上法庭。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出示了原告患有精神病的证据,被告对其办理登记离婚时,对夫妻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了举证,已证明了登记离婚程序合法。

    庭审中原告的丈夫对原告有精神病史无疑异,但是,称原告在办理离婚是精神状态正常。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虽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但是,因原告丈夫没有尽如实的告知义务,所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及协议离婚行为应不具有合法性。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达成的民事行为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民政局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促使夫妻关系又恢复到原有状态。

    这就告诫我们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我们应承担起这份责任,要善待和自己生活的人,照顾他们,做到夫妻的应尽义务。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9810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