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中原经济区是省委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真正肩负起服务发展的重任,必须转变理念,找准定位,赢得主动,为中原经济区建设保驾护航。
一、变“管理性司法”为服务型司法,努力在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有新作为。
针对管理性司法的弊端,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潮流中兴起了服务型司法的理念,它强调法院要为社会提供服务,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是纳税人和司法服务的利用者,而法院是提供司法服务的专门机构。基于服务型司法的理念,法院应采取各种便民措施,促进民众更快捷、更低成本、更实效性地接近司法和正义。
人民法院要适应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必须要对传统管理性司法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进行深刻反思,必须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敏锐的洞察力和前瞻性谋划,找准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切入点和关键点,适时调整司法政策,树立服务型司法理念,强化应对性、服务型司法。
服务型司法更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也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最好诠释。人民法院在坚守司法的固有精神和品格的同时,必须从思想上主动融入,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真正把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使命,把法院工作放在加快中原崛起中谋划、调整、推进,以更新更活的举措主动服务。
人民法院要牢牢把握服务型司法的特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在参与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积极开展严谨细致的前瞻性研究,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路径上下功夫,突出特色司法服务:例如要加强涉及重点项目案件的审判,大力推行“一对一”司法服务企业模式;要加强涉区域协作交流和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案件的审判,促进对外经济交流层次的提升,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要加强对中原经济区司法政策和发展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积极稳妥地处理“先行先试”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和新类型案件,服务中原崛起大局。
二、变“孤立司法”为联动司法,努力为中院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显著提升,各类涉法涉诉案件急剧增加,人民法院面临案多的压力和当事人期望值高的挑战,特别是民生案件和群体性诉讼增多,当事人利益博弈的心理和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欲望强劲,处理案件的难度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难度越来越大,大量社会矛盾积聚法院,人民法院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面对严峻的挑战,我们必须树立联动司法理念,拓展联动司法渠道,创新联动司法方法,这是在诉讼社会境况下,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的必然选择,也是推进法院发展的必由之路。它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主动争取人大、政府的监督支持和配合,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和谐联动;积极促成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推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
长期以来,我们把把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称之为“独立司法”,在实践中又往往把独立司法演变为法院一家孤立办案、封闭运行,大包大揽,独打天下。联动司法重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司法与行政、社会力量的联动机制,而不是人民法院自己单打独斗、孤军奋战。
联动司法,可以使法院能够直接介入最基层的社会管理,一方面通过个案纠纷的预防化解来清理、消减社会机体上的个别问题;另一方面将法律价值导向直接输送到社会最末端,推进社会和谐。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开展联动司法,组织广大法官走出法庭,深入村镇社区,依托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加强矛盾排查化解,主动预防和彻底消化矛盾纠纷,实现了法院、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三方满意的多赢局面。
三、变“被动司法”为能动司法,努力在服务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做到敢于“先行先试”。中原经济区建设,使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也是河南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矛盾纷繁复杂,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增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迅速,人民法院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审时度势,主动融入,在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特别是立足于审判职能的发挥,寻求审判行为与社会发展需求的恰当连接,把“能动”的着力点放在审判工作之上,通过“能动”司法,使法律得到更为有效的实施,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要发挥能动司法,服务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必须做到敢于先行先试,不断丰富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的方式和路径:一是法院要善于打破思维惯性,创造性地审理案件,能动地指引和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灵活、恰当地适用法律条文,使案件的处理更趋向于实质公正,更能为社会所接受。例如平顶山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惩处破坏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黑心矿主”便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典型案例。二是要创造性地开展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纠纷。尽可能运用调解等柔性手段处理社会纠纷,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与对抗,减少社会纠纷所形成的负面影响,追求审判工作对于纠纷终极性解决的效果。三是要通过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执行联动机制、提供司法建议以及加强审判手段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等途径,延伸法院审判工作的辐射力,拓展法院审判工作的社会影响。
四、坚持公正司法,努力在服务保障中院经济区建设中实现群众对司法的可期可信。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助推经济发展的形象和软环境,也是推进社会发展进步的生产力。司法虽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司法公正可以保护企业和个人发展,为企业和个人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与之对应,司法的不公也会使一个企业举步维艰,生存困难。因此说,促进司法公正,对于护航中原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做到公正司法,必须做到平等对待。法律的正义性在于平等,反对特权,禁止歧视。司法实践中,必须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消除行业壁垒和市场障碍,努力培育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做到公正司法,必须做到及时高效。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司法必须适应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缩短办案周期,杜绝久拖不立、久立不审、久调不判、久执不结,革除法院审判给公众带来的拖沓形象,让司法更快捷,更有效率。
做到公正司法,还必须做到程序公正。让公众更多地享受能知情、能参与、能表达、能监督的司法服务,让公众以看得到、摸得着、感知得到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
护航中院经济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人民法院在护航中原经济区建设中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将在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切实做到服务司法、联动司法、能动司法、公正司法,积极为中原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使人民法院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