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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三进宫” 盗窃财物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06-11 09:08:57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万某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2月20日被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一天晚上,万某骑电动车到汝州市某街道翻墙进入董某家中,趁家中无人之机,盗走千斤顶、电油汀、工艺品马、鹰等物品,共价值470元;2013年11月一天晚上,万某骑电动车携带砍刀到汝州市区某施工工地,盗走YJV3×952+2×502电缆70米,价值14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万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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