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陈某某被判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一停车场门口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的郭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使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郭某某均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6mg/100ml。另查明,陈某某办理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未办理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醉酒程度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