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抢救生命的救护车却成了交通肇事的工具,6月17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董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系汝州市某医院救护车)沿汝州市朝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朝阳路与某街交叉口红绿灯处时,与同向马某驾驶的豫AxNE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豫AxNE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同向刘某驾驶的豫DPBxxx号面包车尾部相撞,豫DPBxxx号面包车又与杨某驾驶的豫DFxxxx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董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8mg/100ml。
汝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