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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财物,获刑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4-06-19 17:28:59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姬某某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姬某某骑电动车到汝州市民魏某某家,趁其家内无人之际,从大门进至二楼将客厅内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600元。案发后,赃物追退事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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