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酒后驾驶豫DKNxxx号牌轿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小屯镇某物流公司门口,到该公司门卫室说事时,门卫室工作人员报警,苏某被汝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2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醉酒程度,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