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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酿苦果,赔偿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25 17:24:10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葛某某因酒后驾驶造成事故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汝州市望嵩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许某、张某某撞倒,致许某、张某某受伤,葛某某驾车逃逸。许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1月25日下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许某的死亡符合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后多脏器功能衰竭;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经汝州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葛某某所在的某公司赔偿许某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万元。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葛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葛某某的亲属赔偿偿被害人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葛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认罪态度及其亲属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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