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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轮爆胎酿悲剧 一死一伤入刑狱

  发布时间:2014-06-25 17:26:25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孔某驾驶豫DCUxxx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未悬挂号牌)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纸坊乡某村路段时左前轮爆胎,轿车与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后,又与对向行驶的赵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李某、赵某受伤,车辆损坏,赵某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赵某的死亡符合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经事故认定书认定,孔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孔某赔偿赵某近亲属250000元,赔偿李某5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孔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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