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侯某闲来无事,就到夜市摊上吃饭,期间听到他人的车辆要便宜处理时,自以为捡到了便宜,为贪图便宜没有认真核实对方身份,就以低价购进该车辆,谁知这竟是一辆被盗车辆。日前,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被告人侯某被依法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8月,侯某在夜市摊吃饭时,听到他人有便宜的车辆出售,就上前咨询准备购买。对方称自己因为赌博输得没有钱还赌债了,就准备以1万元的价格把自己的面包车卖掉,可是对方称没有带车的手续。侯某就与对方商量先支付6000元,第二天等对方带来车辆手续时交付余款。但第二天对方并没有出现。侯某心生疑虑,他仔细查看后发现车辆有被撬过的痕迹,意识到车辆可能是对方盗窃所得,就开车离开了。后在2012年11月仙台派出所在配合叶县交警大队处理李某酒驾一案中,发现李某酒后所驾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系舞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被盗车辆。李某供述该车系叶县龙泉乡沈庄侯庄组侯某购买。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叶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明知是来源不明的车辆仍以低价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考虑到侯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