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已经55岁的张某,为占一点小便宜多次到一家超市以夹带的方式顺手牵羊。日前,叶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9月29日,张某到一家超市内将洗发水等物品夹带在自已衣服内,在张某准备离开时被超市管理人员抓获。后经查看该超市监控录像,张某于2013年9月24日、25日、27日也曾以同样的方式在该超市实施盗窃行为。经查实,被告人张某先后分五次先后盗窃洗发水和雨衣等物品。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237元。
叶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