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惹祸路面铁丝的所有人来承担责任。
2012年6月20日凌晨2点左右,31岁的李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当其行驶到平桐路沙河桥中间时,由于李某骑行过于靠近桥面水泥护栏,电动车前轮被一根从桥水泥护栏缝隙中穿过来的粗铁丝卡住,巨大阻力将李某从沙河桥上直接摔到沙河桥下,当即昏迷不醒。天亮后,李某被路过群众发现并拨打110报警。李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132天,经鉴定,损伤为一级伤残。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通信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73947.03元。
卡住原告李某电动车前轮的粗铁丝系从桥水泥护栏内缝隙中穿过用来固定通信光缆的铁丝,被该铁丝固定的通信光缆上标有“某通信公司”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李某常年在事发路段行走,应当熟悉事发路段的通行环境。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原告李某自身骑车速度过快且过于靠近水泥护栏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原告李某亦应对损害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案情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被告某通信公司在沙河桥水泥护栏上设置用于固定通信光缆的粗铁丝时没有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和标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也对正常的通行构成安全障碍。原告李某撞上桥水泥护栏上用于固定通信光缆的粗铁丝受伤,这一惨剧的发生,恰恰证明了被告某通信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和安全意识的缺失。对此,被告某通信公司作为涉案光缆产权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理应对原告李某遭受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80%的责任。根据原告李某的诉请和本院查明的事实,对原告李某损失核定共计471323.73元。按照责任比例被告某通信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即377058.98元,原告李某自己应承担20%的责任,即94264.74元。因原告李某本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和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综上,被告某通信公司应向原告李某赔偿损失427058.9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427058.98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