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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幼儿园受伤 园方失职应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4-07-11 16:52:00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叶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小亚在幼儿园做游戏活动时,被同学小勇撞倒并压伤左臂,小亚将幼儿园和小勇的父母告上法庭。叶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幼儿园赔偿小亚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000余元。

    2013年9月12日叶县某幼儿园的老师按照教学任务,在幼儿园内组织学生们做游戏中,小亚与同学小勇相撞,被压在小勇身下。造成小亚左臂骨折,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小亚与小勇均就读于该幼儿园,在事故发生时尚不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园方依法应当对他们在校期间的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保护和管理义务。幼儿园在组织同学做游戏过程中,未尽到充分注意、保护和管理义务,致使小亚受伤,所以幼儿园应当对小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勇作为同时参加游戏活动的同学,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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