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北环路时,与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陈某相撞,致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驾车逃逸。陈某于次日凌晨5时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陈某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陈某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马某某的亲属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317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马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该判决。